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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每每一提到“小三”的话题,总会引起很争议,无非就是家庭呀、感情呀、财产呀等等。如果说小三跟原配争房子、争财产,到底谁会赢?
想知道答案,来跟花镇一起看看下面这两个案子。
争夺房产 “小三”没干过原配
丈夫在外养小三,还给对方买了一套房,妻子一怒之下将丈夫与“小三”起诉到法院,要求判令丈夫给“小三”的赠与无效。
法院审理发现,小B曾两次给小A写承诺书,承诺:“自2009年7月起,不可以和小A以外任何男人有情人关系,不结婚。”因此,法院认定小A与小B之间并非小B所主张的恋爱关系。另外,该承诺书时间恰好在购房前,从常理来看,一般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不应出具这些内容的承诺,故可认定双方购房目的是为了保持双方的不正当关系,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。
另外,还有一份由小A书写、小B签名的“承诺书”中,小B称是由小A全额出资以二人名义购买的房子。虽然承诺部分涂改,但不影响未涂改部分内容,小B也没有否认承诺内容,签名也是本人亲自书写的。因此,认定房子是小A出资购买的。小A未经妻子同意,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,并将产权50%登记在小B名下,属于无权处分行为,后来未取得原配妻子的追认,该处分行为无效。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小B和小A关于房产份额的赠与行为无效。
白当四年“小三”,房和钱全被原配讨回
丈夫不仅背着原配在外面找情人,而且还给情人购买了两套房子。原配妻子一气之下,两次将丈夫小C和丈夫的情人小D起诉到法院,要求确认赠与无效、返还房屋和购房款。
法院审理认为,小C赠与小D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小C将大额钱款赠与小D,既非日常生活需要,又未取得共有人原配妻子的同意,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,严重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。
小C的赠与行为本身基于他与小D的不正当男女关系,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,而小D明知小C有配偶,继续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赠与,具有过错。原配妻子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,要求小D将受赠款项全部返还,法院予以支持。至此,小D给小C当了四年多情人,到头来什么也没捞着,弄了个竹篮打水一场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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